呼伦贝尔空管站技术保障部为春运做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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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0:21:33

[46]也有学者提出,应该提炼出一个新的概念法的方法来统摄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进而形成一个新的法的方法的逻辑体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如何解决生态风险问题?——更确切的问题是:生态风险问题有解吗?需要说明的是,这一问题并不是卢曼要回答的问题。归根结底,人,并不拥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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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现代民主法治国里的法律人有一种惯用的处理方式:这是政治问题,应当交由民主决策。(三)回到系统/环境的区分?在卢曼看来,系统/环境之间的区分是应对生态风险时必须面对的一种现实状况,一种不可回避的局限条件。[12]只不过在功能分化尚未发生之前,法律提供规范预期的方式与习俗或信仰还无法区分开来。[32]在此,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就算牺牲法律系统的自主性,也未必能够解决前述决策于不确定性之中的问题。(P91)而法律系统内随着环境法发展而来的前述变化,看上去并没有威胁到其他功能系统的自主性。

也就是说,人们普遍关切的生态风险,对于法律系统而言,属于诸多外来信息之一。在法律系统内,只有依据法律本身而不是依据别的什么规范,才能判断什么是合法、什么是不合法。现代法律人很容易相信:通过把生态风险相关的一些棘手问题标记为 政治问题,并声称民主政治程序能够制造法律系统内缺乏的共识,并将此共识通过立法活动转化为法律规范之后再进入法律系统,法律系统就可回避对之做出上述必然会受到指责的任意决定。

换一种视角,我们甚至也可以说,系统能做的相当多。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考虑某一特定信息的方式、对该信息意义的理解,也与法律系统之外的主体(如经济系统中的商人),对该信息的考虑方式和理解是不一样的。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预期不同于认知性预期或学习性预期。考虑到这多少与其文风晦涩有关,本文在努力理解卢曼复杂理论的同时,尝试使用比较浅白的表达,为此斗胆放弃了一些卢曼从多学科借用因而相对较难理解的一些术语,如自我指涉[41]和二阶观察[42],同时仍然希望保留卢曼使用这些术语所传达的洞识。

而且,作为从非决定论的演化论中获益良多的学者,他也深知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在复杂系统演化中的作用。另外,卢曼以社会学中的黑格尔而闻名于世,其理论体系庞大内容艰深,使读者常有望洋兴叹不知从何着手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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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对现代社会的研究几乎是无所不包的:[4]法律、政治、经济、艺术、宗教、信任、权力以及作为激情的爱[5]。在法律系统内部,没有什么可以保证这类实质性的目标一定会达成。——的确可以说,在卢曼眼中,系统能做的极少,但 极少并不等于没有。与卢曼的许多批评者所以为的[38]相反,卢曼自己并未否定这样一种超越的可能性。

[11]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法律一直具有维持规范性预期的社会功能。这种先后顺序作为既定的历史事实,意味着:在认知生态风险时,法律系统受限于它自己特有的功能及与此功能相适应的、特定的运作机制。而对事实会如何的认知,具有开放性。这样的学者,居然会屈尊关注生态危机这一俗世之中的热点问题——这也许可以说明:现代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已经达到令人不能不为之动容的程度了。

这样,社会系统就会丧失通过法律子系统自主运作而获得的那部分对环境的开放性,完全有可能使社会系统对环境问题变得比拥有自主法律子系统时更不敏感。的确,卢曼不遗余力地表明了自己对历史演化而来的、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现状的关注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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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系统的二值符码是在职/不在职的区分而不是合法/不合法的区分,这种功能和符码的差异使得两个系统对环境信息有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且使它们在运作上各自闭合,互相视对方只是自己环境的一部分。这种回答不能是任意的,而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

因此,理论上并不能排除如下对可能性的猜测:当前,法律系统内正在出现的种种复杂化,如卢曼提到的(P75)公法的私人执行(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或协商管制(协商制定规则)现象,也许并不止是卢曼所谓的法律负荷过重,而同时也是一种新的秩序正在形成?这种可能的新秩序,明显不同于卢曼所提到的政治系统的扩张。金自宁,单位为北京大学。而认知性预期,是一种对实际上会如何的预期,一旦后来事实令预期落空,就会被抛弃或修正——认知性预期会从事实中学习,而规范性预期不会。首先,法律系统看不见它不能看见的。今天,生态沟通显然在开始测试这类可能性。而相比《生态沟通》一书中涉猎广泛的其他内容,作为与卢曼一样受过法学训练的读者,也就是与卢曼一样曾受法律自主性与开放性悖论困扰——相关争论文献在法学领域可谓铺天盖地避无可避——的读者,应该更容易进入其有关法律的讨论。

另一方面,系统与环境之间的这种关联的选择性,对于保持系统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为什么卢曼在《风险沟通》一书一开始就批评社会学的自我设限(abstinence),即将生态风险的根源局限于社会系统内部,而没有看到社会系统的环境,没有看到所有系统内部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到系统与环境的区分。

相应地,与环境风险有关的法律决定中,恣意成分显著增加了。(P2)相形于卢曼对宏大理论的偏好,本文所关心的问题,即现代法律如何应对生态风险,是一个较为有限的问题。

而前述法律系统的新变化,却涉及了新的符码和程式:看起来,变化了的法律系统中,合法/不合法符码和条件程式仍然继续存在,同时又增添了第三值(如生态价值或环境利益)和他种程式。(P133)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这些怀有希望的人,从卢曼的系统理论中得出一些合乎理性的推论:系统的环境永远比系统本身更复杂(P11),系统只能以运作上封闭的方式对有限认知其环境,并毫无疑问有可能由此无知而将自己暴露于危险之中(P29)。

事实上,关于说什么不说什么,卢曼还作了一个未曾明示的选择——同样是对实然的揭示,卢曼强调的是系统不能做什么,而不是系统能做什么。(二)超越功能分化的法律?就理论分析而言,如果……那么……这一条件程式难以胜任结果取向的任务,[35]而合法/不合法的二值符码在逻辑上排除了第三值的可能。例如,政治系统在公众压力下通过过度反应的环境立法,法律系统将忠实地与之保持共振,哪怕公众已经恢复理性,只要该立法未被废止,仍会被法律系统当作有效规范而予以执行。换句话说,规范性预期具有对抗现实的稳定性:当实际发生的不合规范预期时,亦会出现失望,但规范预期本身并不因此就被打破了。

因为选择聚焦于法律系统,卢曼在《生态沟通》一书中对其他功能分化系统,如经济系统、宗教系统、科学系统、教育系统等的讨论,在本文中将退隐不现,只具有类比的参考意义。(P138)但是,这只是意味着,未来任何可能的发展都不会是全盘推倒一切重来。

(三)法律自主性问题及其卢曼式解决:条件程式问题在于,从只有法律规范才是合法/不合法判断的标准这一角度理解法律系统的自主性,是一种局限于法律系统内部的观察,无法解释法律系统与其外部环境的关系。法律系统所特有的二值符码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分。

三、现代法律眼中的生态风险(一)法律系统只能有限认知生态风险先有功能分化了的、独立的法律系统存在。法律并不需要、也不可能事先确定所规定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会发生还是不会发生。

这不仅仅因为中国特殊性并非卢曼关心的问题,还因为卢曼的理论研究的确相当抽象,——这是卢曼经常被读者抱怨、被论战对手指责的一点。(P66)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分化为不同功能子系统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作为功能分化系统的法律,其外部环境,不止包括了社会系统的环境(如包括生态意识在内的心理系统)[25],也包括了其他社会子系统(如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P20)然而,给定现代社会系统功能分化以及相应的各子系统自成一体的运作机理,基于有限的认知能力、过滤某些与生态风险相关的声音,而与另外一些声音共振,这,就是法律系统对当代生态风险惟一可能的反应方式,对功能分化的法律系统而言,并不存在什么更恰当的别种选择。只不过是在说,给定功能分化的事实,环保意识需要通过共振的转化,才能在诸如政治和法律这样的功能系统中,成为沟通的主题,并产生社会效果。

他只是将自己的研究锁定在有经验予以参照事实,即功能分化如何从历史演化而来又在如何起着作用。再如,卢曼基于系统有限认知信息能力,评论说西方环境运动原则完全正确,就是没人听得进去(P89)。

(二)过少和过多的共振法律系统与其环境之间,因前述边界穿越而产生的关联,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特殊关联。这样,某一功能子系统对于环境的共振,就有可能在社会系统内因子系统之间循环往复无穷无尽地互相激荡而发生效果爆炸(effect-explosion)。

作为结果,我们可以毫不惊奇地看到:当代中国法律系统的运作,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应用着条件程式和合法/不合法符码,而新兴环境法的发展对法律系统的此种运作也同样形成了冲击。对此,现代民主法治国里的法律人有一种惯用的处理方式:这是政治问题,应当交由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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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5-04-05 20:21:33

简介:[46]也有学者提出,应该提炼出一个新的概念法的方法来统摄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进而形成一个新的法的方法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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